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明亮,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角,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

再审申请人张明亮因与被申请人林角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明亮申请再审称,林角出售给张明亮的手机是假冒伪劣商品,林角在产品宣传页面承诺假一赔十,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认定张明亮非出自消费而牟利购买手机,不是事实。张明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已查明,张明亮在法院有多次以产品责任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经历,就本案所涉交易一次性购买20台手机亦未作出合理说明,二审法院认定张明亮非出自消费目的购买商品并无不当,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由于张明亮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损失数额,二审法院在支持退货退款请求的基础上驳回十倍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此外,如张明亮行为目的系基于净化市场环境,可另行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反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明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刚

审判员 赵莉丽

审判员 徐 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