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佳元。

被告武汉悠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婷。        

原告李佳元诉被告武汉悠迪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佳元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佳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俞霞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