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宇政义,农民。

被告河南沛泽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诉被告河南沛泽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宇政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