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何旺来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0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何旺来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及上诉人的维权行为均发生在佛山市顺德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上诉人请求王本琴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故王本琴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为被告住所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本案是通过快递的方式交付的,故收货地佛山市高明区可认定为涉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帆审判员周辉代理审判员陈睿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