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告:王守海,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王守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4元,减半收取413.7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尹秀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