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

被告:余琳蓉,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

吴建国与余琳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王宝霞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