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娟。
被告:李琪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判员宣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钟莹
原告:李娟。
被告:李琪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判员宣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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