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娟。

被告:李琪琪。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李琪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

审判员宣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