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道成。
被告:杨素志。
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惠
原告:董道成。
被告:杨素志。
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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