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道成。

被告:杨素志。

原告董道成诉被告杨素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告董道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道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道成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