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前琴,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系原告之女),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前琴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前琴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刘月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柴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