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天津云商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友爱南里6号楼2门705-707。

法定代表人康文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天津云商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