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彬,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系原告父亲),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长江路610号21-3。

被告:毕晓坤,女,198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韩彬诉被告毕晓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被告毕晓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注册为淘宝买家时,已有淘宝平台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被告的所在地为娄底市娄星区,即应将本案移送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另外,此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被告约定为买家承担运费,相当于买家自己提货,合同履行地应为货物所在地娄底,故本案亦应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张《淘宝平台服务协议》里关于管辖的约定,未提起其注意,应为无效,应予支持。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即应为合同履行地。而案涉合同的收货地为大连市中山区中南路73号1-4-1,故本案由我院管辖并无不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毕晓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解珺审判员张加兴人民陪审员高俊发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