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伙星,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丽江永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法定代表人任启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伙星与被告丽江永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伙星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丽江永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伙星撤回对被告丽江永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谭海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