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洁,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XXXXXX21号。
被告:深圳市卡洛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横岭二区二栋605。
原告徐洁与被告深圳市卡洛奇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徐洁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洁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洁负担(已交纳)。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冯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