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孙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
审判长施恩银
代理审判员陈中兵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梦娇
原告施无竞。
被告孙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
审判长施恩银
代理审判员陈中兵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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