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茂,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胡桂兰,女,192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樊茂与被告胡桂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樊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桂兰按支付购物款金额10倍进行赔偿45000元。事实和理由:樊茂通过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于2017年3月6日分别购买了1盒、9盒商品名称为”曲美全身饱腹感腿肚子抗体胶囊贴抑制食欲强效顽固型曲美姿”以450元、4050元付款并成交。樊茂收到包裹后,发现产品没有任何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表等,是明确的三无假药,故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如前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桂兰已于2013年4月11日病故,户口于2015年8月13日被注销。胡桂兰在本院立案之前已死亡,其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樊茂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樊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樊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臧田桂代理审判员汤晓青人民陪审员姜凤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