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涛。委托代理人:郭婧、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丽。

原告蒋涛诉被告贾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蒋涛负担。

审判员潘若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