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先耀,男,汉族。

被告:金华康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易先耀与被告金华康丽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先耀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先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明奇审判员余谦人民陪审员孔德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梅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