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别梦麒,居民。委托代理人:付百玲,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锋,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梦麒与被告李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梦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别梦麒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书记员秦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