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炯,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张日莲。
原告苏炯与被告张日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苏炯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苏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炯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苏炯负担。
审判员王迎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庄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