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恒,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微佳,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亿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萝法九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收货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市越秀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实际经营地为广州市越秀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审判员潘志刚审判员谢国雄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