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上诉人河北华佗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丁丁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57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在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履行地给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品以物流方式交付的,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确定之收货地址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因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东

代理审判员裘实

代理审判员柳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