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燚。

被告:黄少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原告马燚诉被告黄少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燚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燚撤诉。审判员谢永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胡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