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居住于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刘春玲,女,1967年5月24日出售给你,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原告郑皓与被告刘春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郑皓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皓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皓负担。审判员赵小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