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华。
被告:唐世军。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唐世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杨
原告:刘振华。
被告:唐世军。
原告刘振华与被告唐世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刘振华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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