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冯伟军,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冯伟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伟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梁芳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