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亚亮,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井秋,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凯,济宁任城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念,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上诉人何亚亮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亚亮于2017年9月9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亚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亚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由上诉人何亚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力红审判员张鹏审判员胡玉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广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