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明攀,男,1991年0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王凤枝,女,1989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黄明攀与被告王凤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黄明攀于2018年02月11日以与被告王凤枝已达成和解协议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攀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明攀撤诉。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计236.5元,由黄明攀负担。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曹安华人民陪审员尚俊人民陪审员杨庆俞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