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荣荣(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8010138647),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陈林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8605164514),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梧州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荣与被告陈林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荣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荣撤回对被告陈林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荣荣负担。
审判员马绪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汪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