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忠安,男,1989年5月7日出生,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曹春林,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忠安诉被告曹春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忠安于2016年12月9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春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忠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忠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忠安负担。

审判员王金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