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超。

被告:仙桃市不可思议副食店。经营者:樊为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仙桃市不可思议副食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超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袁丽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