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林秦强,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与被告林秦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孙捷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法官助理王轶书记员王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