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龙
被告:深圳市为佳常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训常
原告陆科华与被告深圳市为佳常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陆科华2018年3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陆科华承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佩
原告:陆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龙
被告:深圳市为佳常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训常
原告陆科华与被告深圳市为佳常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陆科华2018年3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陆科华承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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