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兆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柯金銮。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2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网络购物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标的为给付货币,可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杨晓航审判员马健中审判员谭健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恒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