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鸣章、周梦莎,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好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产业园26栋2楼A1。法定代表人:欧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宋达宇,职员。

原告赵帏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深圳市好拍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拍档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帏,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鸣章,被告好拍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彬、宋达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帏起诉称:2015年10月6日,赵帏向好拍档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好拍档服饰专营店”购买文胸一件;该宝贝的标题及描述应该是产地为印度尼西亚的Victoria,s Secret品牌(中文翻译:维多利亚的秘密)的产品。赵帏收到货后发现产品与描述不符,实际产品为墨西哥生产,其品牌中文翻译为“维多利亚秘密”。经联系店铺客服,客服表示“维多利亚的秘密”和“维多利亚秘密”均为中文翻译。而在该宝贝的宝贝详情中显示英文版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写明“维多利亚的秘密官方授权”。

2015年10月10日,赵帏以假冒品牌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同日,淘宝客服介入调查;当晚,好拍档公司在退款申请页面上传了授权委托书及采购发票,并于10月14日以销售是正品为由拒绝了退货退款申请。经赵帏查看,好拍档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与宝贝详情页中展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

此外,好拍档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来自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根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判决书查明的事实,锦天公司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处购进“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后,以批发销售的方式向多家零售商销售商品的行为确实有违其与LBI公司“转售只能(非目录或因特网)传统零售”的约定。故锦天公司没有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资质,更没有授权他人进行互联网销售的资质;且按Victoria,s Secret商标所有权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所述,Victoria,s Secret的商标中文翻译为“维多利亚的秘密”。

综上,好拍档公司未取得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授权,通过天猫网在互联网上销售“维多利亚的秘密”,并将“维多利亚的秘密”吊牌改成“维多利亚秘密”进行销售,此行为构成欺诈,违反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的规定。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赵帏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好拍档公司退货并退款199元、邮费7元;2、判令好拍档公司按三倍价款支付赔偿金597元;3、判令天猫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好拍档公司支付赵帏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38.5元。

庭审中,原告赵帏撤回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赵帏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产品图片及产品实物一件,证明商品的吊牌信息有误。2、交易订单一份。3、交易快照截屏一页。证据2、3,证明赵帏向好拍档公司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4、聊天记录截屏一页,证明好拍档公司所述品牌名称不同系翻译所致,系误导消费者。5、退款详情截屏一份。6、英文授权书一份。7、中文授权书(翻译件)一份。8、中文授权书一份。证据5至8,证明好拍档公司出示的授权书有误。9、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判决书一份,证明涉案商品的品牌正确翻译为“维多利亚的秘密”,且锦天公司无互联网销售产品的权利。

10、交通费票据二张(金额138.5元),证明赵帏的维权费用。

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天猫公司仅是网络平台提供者,未实施生产或销售行为,无需对赵帏承担赔偿责任。系争买卖的交易双方是赵帏与好拍档公司,天猫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为天猫买家和卖家的交易提供服务,并非系争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天猫公司已经提供了卖家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且该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是准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商家的身份进行了审核,并已通过亮照的方式向消费者公示卖家的信息,赵帏已明知好拍档公司信息并诉诸法院。因此,天猫公司不应承担不能提供销售者信息的责任。

三、天猫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好拍档公司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首先,天猫公司已尽到了事前的提醒义务。天猫在商家入驻天猫网站时,已经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中,天猫明确强调商家不得提交任何违法、侵权内容,与此同时制定了相应的行为规则规制卖家行为,并根据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规则。其次,天猫公司没有对商品进行审查的义务和能力,并无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天猫公司对其网络销售负有事前审查义务,且诉称的涉案产品涉嫌假冒和描述不符,主要由权利人投诉后予以处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在事前进行辩别。因此,天猫公司并不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侵害行为的存在。再次,天猫公司已对好拍档公司店铺进行审查,确认涉案商品已下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

综上,赵帏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天猫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天猫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

1、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3843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天猫公司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参与店铺的实际经营;天猫公司事前已要求商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已尽到事前的提醒义务。

3、交易订单基本信息一份,证明涉案交易双方是赵帏与好拍档公司,天猫公司不是涉案交易相对方。

4、卖家注册信息及联系方式一份,证明天猫公司能够提供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5、产品下架网页截图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已下架的事实。

被告好拍档公司答辩称:一、赵帏主张好拍档公司将“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吊牌改成“维多利亚秘密”进行销售,该主张不成立。“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在中国注册,但“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权利人并没有在中国销售产品,将英文商标翻译为“维多利亚的秘密”或“维多利亚秘密”,这仅是翻译上的差异;涉案产品系从国外进来,不存在篡改和欺诈问题,故赵帏的主张不成立。同时,很多国际品牌的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加工生产,有些批次的产品来自不同国家,不会影响产品的品质,也不会影响产品的质量。

二、关于法院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的网络销售问题,就本案而言,涉及签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与赵帏的权利无关。

三、根据赵帏的叙述,其认可好拍档公司获授权,法院判决书也已经认定锦天公司获合法授权,未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故赵帏主张好拍档公司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不是事实。

四、本案系侵权纠纷,赵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故不应获得赔偿。

综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赵帏的诉讼请求。

被告好拍档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赵帏,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赵帏提交的证据1,天猫公司、好拍档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好拍档公司确认系其销售的产品。本院对该产品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2、3,天猫公司、好拍档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4,天猫公司有异议,认为聊天的一方“沁蓝私衣坊”与本案无关,且其未参与聊天;好拍档公司认可其在聊天中的表述,但不能确认聊天的另一方系赵帏,也不能证明待证事项。本院对好拍档公司表述的内容予以认定。证据5、6、7、8,天猫公司对真实性不能确认,拍档公司对证据5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9,天猫公司、拍档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0,天猫公司、好拍档公司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对赵帏支出交通费的事实予以认定。

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交的证据,赵帏、好拍档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淘宝会员名“hulish88”的注册人系赵帏。天猫网店“好拍档服饰专营店”的经营者为好拍档公司。

2015年10月6日,赵帏以淘宝会员名“hulish88”向天猫网店“好拍档服饰专营店”购买“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超薄超性感蕾丝梦幻舒适文胸”一件,付款206元(含邮费7元)。购买后,赵帏收到前述商品。交易快照的商品详情中显示有产品实物图片,与实物相符,还展示“最新性感超薄蕾丝梦幻蝴蝶文胸”的商品信息。

庭审中,对赵帏提交的实物证据进行查看,该文胸胸杯一面为蕾丝,另一面为织物面料;吊牌标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秘密,产地:墨西哥”,水洗唛标注“VICTORIAS SECRET,MADE IN MEXICO”。好拍档公司确认该产品由其销售给赵帏。

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网由天猫公司经营。

另查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锦天公司从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母公司LBI公司处购进“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正牌内衣商品。

本院认为:本案系赵帏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焦点是好拍档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赵帏主张:1、好拍档公司提供的商品与其网页描述不符,表现为涉案商品的商品详情中描述产地为印度尼西亚,而实物标注产地为墨西哥;2、涉案商品的品牌为“维多利亚的秘密”,而拍档公司提供的商品吊牌标注“维多利亚秘密”,且拍档公司客服人员确认取得品牌方的授权,而其提供的却是锦天公司的授权。故好拍档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对此,本院认为,(一)、赵帏购买的商品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超薄超性感蕾丝梦幻舒适文胸”,并不是“最新性感超薄蕾丝梦幻蝴蝶文胸”,蝴蝶文胸的商品信息显示的产地与本案无关,且交易快照中显示的产品实物图片与实物一致,水洗唛均标注“MADE IN MEXICO”,故赵帏订单购买的商品与实物相符。(二)、涉案商品的品牌“Victoria,s Secret”系英文标识,中文如何翻译是市场行为,这涉及权利人如何规范、统一问题,并不涉及虚假宣传;只要好拍档公司销售的是合法商品,其何种途径取得涉案商品的授权与消费者无关,且赵帏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为假冒涉案品牌的商品。

综上,赵帏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拍档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帏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人民陪审员邵建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