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鸿勋。
被告:上海赫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665室。法定代表人:胡立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鸿勋与被告上海赫湘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鸿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鸿勋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高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