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阳平,男,生于1974年4月15日,汉族,户籍地址山西省阳城县,身份证号为140522197404152018。
被告王贵斌,男,生于1965年5月13日,汉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淘宝网,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乃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阳平与被告王贵斌、淘宝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崔阳平负担。
审判长马谭胜审判员范雷胜人民陪审员延柳田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冯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