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黄学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源榕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黄学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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