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黄学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