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范胜华,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泰宁县。

原告何旺来诉被告范胜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何旺来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胜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旺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旺来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慧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陆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