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龙岩市港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唐月珍。        

原告魏宏与被告龙岩市港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权纠纷一案,原告魏宏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龙岩市港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宏自愿撤回对被告龙岩市港鹏电器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宏撤回起诉。        

审判员郭雅丽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林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