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胡城丽,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李冬冬与被告胡城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冬冬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代理审判员王立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无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