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腾健,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黄维富,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潘腾健与被告黄维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立案。        

原告潘腾健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腾健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潘腾健负担。        

审判员黄雯思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温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