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冬冬。

被告:王浮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冬诉被告王浮川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冬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浮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冬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冬冬撤回对被告王浮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保全费196元,合计316元,由原告马冬冬负担。

代理审判员许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荔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