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伟,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凯,1995年11月1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石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朱伟于2018年1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石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伟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石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伟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张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