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威,住所地顺城区。

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