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

被告:宦云松。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宦云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仲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长周雷刚审判员刘青青人民陪审员傅靖宏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