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琦,男,199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翠屏街49号3号楼2单元502被告:欧榆榆,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繁荣南路2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琦诉被告欧榆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琦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琦负担。审判员冯昌亮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