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

被告:鸣粤(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2幢B140室。

法定代表人:吕汉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力勇诉被告鸣粤(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力勇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力勇撤回起诉。审判员朱乐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书记员贺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