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香。

被告:陈靖。

原告徐春香与被告陈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徐春香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下:

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

审判员王梅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