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旺来,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屈浩男,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何旺来与被告屈浩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旺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焕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杨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