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媛,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郑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62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陈献茗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慧敏